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运作,加强基金管理人的运营风险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
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运营风险管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运营风险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运营风险管理,是指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处理。
第四条 本所根据需要,可以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运营风险管理提供指导、进行检查。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后一年内向本所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产品运作指标、业务制度、技术系统运行状态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人员、系统与制度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和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新任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及相关后台运作人员应当在任职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组织的运营风险管理专项培训。
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运作团队负责制定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并进行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
基金运作团队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人员;
(三)申购赎回清单的定义文件制作与传送事务人员(至少两名);
(四)实时风险监控人员;
(五)信息披露等事务管理人员;
(六)技术系统开发、运营及维护人员。
上述人员应实行至少双人备岗制度。除上述第(三)、(四)项人员可以由(一)、(二)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条 交易所交易基金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基金运作团队的运作和风险事务处置。
基金风险管理小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
(二)督察长;
(三)基金经理;
(四)运营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
(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运营中,应当建立以下技术系统,提高业务运作的电子化程度:
(一)基金认购发行系统;
(二)基金估值与清算系统(包括现金替代退补款结算);
(三)基金投资管理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代买卖系统);
(四)定义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
(五)基金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系统;
(六)其他配套系统。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交易所交易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营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
(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运作团队管理规范、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三)内控制度,包括部门和岗位设置、职责设定等,形成分工合理、有效制衡的内控机制,避免工作职责和风险过于集中。
第三章 申购赎回清单与参考净值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权威机构提供生成申购赎回清单定义文件(以下简称“定义文件”)所用的原始数据,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