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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深圳注册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www.zige365.com 2012-4-26 9:41:3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五十五条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第五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第六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总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二)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三)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四)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五)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六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第六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合作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选择标准和业务流程,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八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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