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组合规定采用标准值或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 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
3.2 荷载组合
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2.3 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用;
γQi—第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 为可变荷载Q1 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 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 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注: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2 当对SQ1k 无法明显判断时,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SQ1k ,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组合。
3 当考虑以竖向的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仅限于竖向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