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墙、柱的一般构造要求举例
为了保证房屋的空间刚度和整体性,墙、柱除应满足上述高厚比验算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和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砖—MU10,砌块--MU7.5,石材--MU30,砂浆——M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3.承重独立砖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x 370mm。毛石墙厚度,不宜小于350mm,毛料石柱截面较小边长,不宜小于400mm。当有振动荷载时,墙、柱不宜采用毛石砌体。
4.跨度大于6m的屋架,跨度大于4.8m(对砖砌体)、4.2m(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以及3.9m(对毛石砌体)的梁,其支承面下的砌体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5.对厚度h≤240mm的墙,当大梁跨度大于或等于6m(对砖墙)、4.8m(对砌块和料石墙)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