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9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5年。北京地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注册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四、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类型及时间要求
序号 |
科目 |
考试型式 |
考试时间(小时) |
1 |
设计前期工作 |
单选 |
1 |
2 |
场地设计(知识) |
单选 |
1 |
3 |
建筑设计(知识) |
单选 |
3.5 |
4 |
建筑结构 |
单选 |
3.5 |
5 |
环境控制与建筑设备 |
单选 |
2.5 |
6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单选 |
2.5 |
7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单选 |
3 |
8 |
建筑设计与表达 |
作图 |
12 |
9 |
场地设计 |
作图 |
3 |
五、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七、《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日期起五年内未经注册,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