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0.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Ⅲ类光气候区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6m2。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七、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一)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m2/套)
7.套型阳台面积(m2/套)
(二)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务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按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将复合保温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计算。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间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须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吊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四)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人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