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建设局): 根据2013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 (作图题) |
均为100 |
均为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3年10月18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