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10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成绩数据的统计分析,现将其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
注册
建筑师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设计 |
160 |
96 |
建筑结构 |
140 |
84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20 |
72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20 |
72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二级
注册
建筑师 |
场地与建筑设计 |
100 |
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100 |
60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100 |
60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00 |
60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 ,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0年10月15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 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
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0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