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建设厅人事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人社发[2008]67号)的通知,现将2008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1、一级注册建筑师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54分;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60分;建筑设计96分;建筑结构84分;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72分;建筑材料与构造72分;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51分;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60分;场地设计(作图题)60分。
2、二级注册建筑师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建筑结构与设备、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建筑构造与详图均为60分。
二、资格证书办理
对达到上述合格标准者,请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办理合格证书。办证时填写《国家资格证书审批表》1式3份及《领取中(高)级资格证人员花名册》1式2份,同时携带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张,经单位及主管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审核盖章后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办理合格证书。
经查实,凡属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取消其合格资格,对涉及的有关人员将按国家人事部第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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