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3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1999年9月7日山东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发[199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