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侧;
5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
6.5.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烧体。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7 消防救援设施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7.1.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5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7.1.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 |
棉、麻、毛、化纤(t) |
稻草、麦秸、芦苇(t) |
木材(m3)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
可燃气体储罐(m3) |
储量 |
1000 |
5000 |
5000 |
1500 |
500 |
30000 |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7.1.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7.1.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7.1.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消防车道和扑救作业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1.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2 消防救援场地
7.2.1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40m。
7.2.2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应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
2 登高车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3 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7.2.3 建筑物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2.4 建筑物的外墙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该窗口可利用建筑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开启外窗。
7.2.5 供消防救援的建筑立面一侧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等。
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
7.3.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居住建筑和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不应少于1台;
3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2台;
4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3台。
5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2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或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s;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3.4 建筑高度超过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屋顶平台上时,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m;
3 在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4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等标准的规定。
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火灾时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2 除住宅建筑外,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公共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住宅建筑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
8.1.3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4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住院建筑、门诊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6 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注: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或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2.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2.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或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普通冷库;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外);
9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10 高层民用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
1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注: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本规范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和上述场所中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
8.3.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 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 特等、甲等剧院的舞台葡萄架下部,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5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3.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8.3.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灭火系统:
1 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8.3.7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中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1 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12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8.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当居住建筑楼梯间通至屋顶并能自然通风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8.5.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
1 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2 建筑面积超过l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3 中庭;
4 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5.3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其他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地上疏散走道。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9.1.1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9.1.2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9.1.3 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9.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9.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9.1.6 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