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1997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
厂房的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单层
厂房 |
多层
厂房 |
高层
厂房 |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甲 |
一级
二级 |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级
二级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级
二级
三级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
类别 |
仓库的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
单层仓库 |
多层仓库 |
高层仓库 |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每座
仓库 |
防火
分区 |
防火
分区 |
甲 |
3、4项
1、2、5、6项 |
一级
一、二级 |
1
1 |
180
750 |
60
250 |
—
— |
—
— |
—
— |
─
— |
—
— |
乙 |
1、3、4项 |
一、二级
三级 |
3
1 |
2000
500 |
500
250 |
900
— |
300
— |
—
— |
—
— |
—
— |
2、5、6项 |
一、二级
三级 |
5
1 |
2800
900 |
700
300 |
1500
— |
500
— |
—
— |
—
— |
—
— |
丙 |
1项 |
一、二级
三级 |
5
1 |
4000
1200 |
1000
400 |
2800
— |
700
— |
—
— |
—
— |
150
— |
2项 |
一、二级
三级 |
不限
3 |
6000
2100 |
1500
700 |
4800
1200 |
1200
400 |
4000
— |
1000
— |
300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3000
1000
700 |
不限
1500
— |
1500
500
— |
4800
—
— |
1200
—
— |
500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3000
2100 |
不限
1000
700 |
不限
2100
— |
2000
700
— |
6000
—
— |
1500
—
— |
1000
—
— |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
3.3.17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1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3.19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