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人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或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2.1.4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3.1.6 营业部分的室内公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3.1.7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4层及4层以上时,宜设自动扶梯或乘客电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3.1.8 营业部分的自动扶梯倾斜部分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或等于300;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3.1.11 设系统空调的商店,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2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女顾客1。35 m2计。营业厅内如堆放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
3.2.3 普通营业厅内走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时,为2.20m;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m时,为2.2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m、另一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00m;
c.每个柜台长度7.5—15m时,为3.70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时,为4.00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l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
(4)通道内如有陈列物时,通道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5)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在20%以内酌减;
(6)菜市场、摊贩市场宜增加20%。
3,2,4 营业厅最大进深与净高比和最小净高:
(1)自然通风时:
单面开窗 2/1,3.20m
前面敞开2.5/1,3.20m
前后开窗 4/1,3.50m
(2)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时:5/1,3.50m。
(3)系统通风空调时:最大进深与净高比不限,最小净高3m。
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m。
3.2,6 自选营业厅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 个(含0.6m宽顾客通过口)。
3.2.7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m2 计)。
3.2.8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
(1)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a.靠墙货架长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1.6m(小车选购1.8m);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时,为2.2m(小车选购2.4m);
c.每个货架长度为15-24m时,为2.8m(小车选购3.Om)。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a,通道长度小于15m时,为2.4m(小车选购3.Om);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时,为3.Om(小车选购3.6m)。
(3)货架与出入闸位之间的通道:3.8m(小车选购4,2m)
(4)兼作疏散用的通道还应按容纳人数复核疏散宽度。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的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2)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3)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m;
(4)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5)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