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2.标准间客房数量: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3.客房内过道最小宽度:中华考试网
(1)出口及床前过道1.5m;
(2)床间距离1.2m。
4.客房门应符合残疾人使用要求
5.卫生间设计要求:
(1)门外开,最小净宽0.8m;
(2)室内应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面积;
(3)卫生洁具及安全抓杆要求同公共厕所和浴室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6。客房电器与家具设计要求: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