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m。
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应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宽度应为35—45mm。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nun。
5.交通、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