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轮椅坐席
1.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
(2)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每个轮椅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mx0.8m;
(4)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5)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6)轮椅席占总席位的比例:
文艺演出场所、阅览室等0.3%-0.4%
体育馆0.1%,0.2%
体育场0.015%-0.03%
(7)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作安放临时坐椅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