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00年版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依据
第二条:设计项目内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关于第一条合同的依据,文本中列出了三条:
1.1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关于设计收费,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
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作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
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
设计人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
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
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设计人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其他条款中,特意指出设计人不得制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应在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