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