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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筑师考试题之《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考点(2)

www.zige365.com 2011-4-18 16:22:5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000年版本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依据

  第二条:设计项目内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关于第一条合同的依据,文本中列出了三条:

  1.1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关于设计收费,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

  关于第六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按时提供资料,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方作出重大修改,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要返工时需另订补充协议。

  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支付赶工费。

  设计人责任: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资料。

  关于第七条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支付全部设计费。逾期不付费的应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应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做出补充及修改。

  因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占实际损失的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设计人延误交图时间,每延一天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其他条款中,特意指出设计人不得制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双方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应在合同中明确。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和2002年9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i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恬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极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台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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