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 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二)方案设计 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定。(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的深度要符合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