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