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排烟
(1)高度不大于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不大于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2)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开窗面积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面积的5%; (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二、机械防烟 (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间(层)。 (2)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2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封闭避难间(层)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4)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5)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防烟楼梯间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间(层)为25—30Pa。 (6)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风口底边距楼板面0.3m;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风口底边距楼板面0.3m。 (7)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三、机械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大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排烟分区设置。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烧物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排烟口平时关闭,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局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o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oC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0C时连续工作30min。 (6)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7)每一个加压送风道面积为0.5—1.0m2,排烟风道面积为0.35—0.45m2。 (8)地下室的排烟系统,风机房所占面积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8%左右,风管所占净空高度约为500—800mm。 (9)排烟系统的补风系统室外进风口与排烟出口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m,且进风口宜低于排烟口。 四、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烟措施 (1)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