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暖系统的热负荷 (1)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3)加热由门、IL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4)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5)加热由外部运人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6)通风耗热量; 7)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8)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9)热物料的散热量; 10)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2)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3)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oC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小于5℃,但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l0%时,尚应计算其传热量。 (4)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1)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0%~10%; 东、西,一5%; 东南、西南,一10%~一15%; 南,一15%~一30%。 2)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3)外门附加率,对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空气幕的外门,附加率为: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