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配电所对建筑的要求及设备布置 (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高压电容器室和地下电缆敷设存放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等无燃油设备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的构件,应满足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变压器室及配电装置室门的宽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5) 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置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6)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口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配电室,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8)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9)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置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另配变电所应设有设备的运输通道。 (10)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措施。 (11)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 oC,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oC。 (12)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尽量避免西晒,控制室、值班室尽可能朝南。 (13)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4)变压器室、电缆夹层、电容器室和电缆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5)值班室与高压配电室宜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门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通道。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16)高压配电装置距室内屋顶(除梁外)的距离不小于0.8m。 (17)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18)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表6-3的规定。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6—3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19)除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的门均应采用钢质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配电装置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