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通风 一、分类 (1)通风系统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类。自然通风是依靠室外风力造成的风压和室内外空气温度差造成的热压使空气流动;机械通风是依靠风机的压力使空气流动 (2)通风系统还可分为进风系统和排风系统。排风系统应设在废气、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发散源,排风口宜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进风口宜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二、自然通风 (1)无热源时,依靠室外风力形成对流。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2)有热源时,依靠热压作用形成对流。,当风压和热压同时作用时,放散热量的厂房在实际计算通风面积时仅考虑热压的作用。 (3)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2m,冬季用的自然通风进风口,下缘距地面的高度小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三、机械通风 (1)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宜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或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相通时,应使其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重的房间。 (2)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直接设置室外在空气较清洁的地方 2)应低于排风口 3)室外进风口距室外地面不宜低于2m,当设在绿化带时,不宜低于lm。 (3)住宅通风 1)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2)当采用竖向排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 四、事故通风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火花可能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3)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