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抗震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规定: 第7.3.5.1条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通畅,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十、视距要求 (一)停车场出入口的视距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一90)规定: 第11.2.9条停车场出人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并设置交通标志。 (二)汽车库出入口的视距 A.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规定: 第3.2.8条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 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 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B《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规定: 5.2.4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人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 5m; 2地下车库出人口与道路垂直时,出人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 5m安全距离;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三)场地内道路交叉口的视距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规定: 第2.3.5条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 3. 5的 规定。 表2.3.5 视距 视距类型视距(m) 停车视距15 会车视距30 交叉口停车视距20 注: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他设施(如 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 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十一、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A.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年版)规定: 第8.0. 5. 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 规定; 表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 02.0 多层3.03.02.0 有出入口 5.02. 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 多层2.02.01.5 围墙面向道路1.51.5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 边缘指使道边线。 B.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规定: 5.2.3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 规定; 2基地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有关规定; 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有保护私密性 的视距和防噪声的要求。 C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规定: 第2.3.9条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表2. 3. 9的规定。 表2.3.9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最小净距(m) 建筑物外墙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时1.5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汽车时3.0 管线支架1.0 围 墙1.0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厂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厂内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