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范规定 一、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规定: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2.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B.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 规定: 2.2.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 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 7倍,不得小于5m。 2.2.4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 2.2.5在道路旁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 1.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 3.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0. 10----0. 20m,表面铺装平整。 二、场地中建筑物的布置与相邻场地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 4.1.4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三、建筑高度 A.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 规定: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 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该技术措施建筑设计部分,第55页第2.3.1条补充规定:如建 筑物处于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区域时,其高度应包括上述屋顶突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