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部环境 (1)相邻关系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a、b的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1-1 建筑气候区划i、ii、iii、vii气候区iv气候区v、vi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当地真太阳时)8~169~15 计算起点日照时间底层窗台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a.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b.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2的规定。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表1-2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6m6~9m>9m 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 多层233 有出入口2.5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 多层1.522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表中"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2)公共服务设施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3)道路交通 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b.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地; c.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d.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坡道的坡度表1-3 高度(m)1.501.000.75 坡度≤1:20≤1:16≤1:12 b.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c.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d.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室外环境 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5)竖向 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b.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m; c.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