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建筑设计原理 1.住宅设计基本原则 (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2)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高层:10层及以上。 2.住宅设计基本规定 (1)住宅设计基本要求 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7)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8)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9)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10)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11)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2)住宅设计许可原则考试用书 1)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2)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既有住宅 1)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