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m2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注: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厨房也不可以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小于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型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六)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十、《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对住宅设计的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是我国第一部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以功 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在发布本规范同时,原来的《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2003版)仍然有效,两本住宅规范并行,从新规范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 该规范多数条文来自《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 GB 50180-93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元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这三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 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 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依据。 《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有以下主要区别: 1)强制执行范围不同:前者全文强制,后者部分强制。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为通用标准,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后者为 专用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内容不同: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环境、结构、节能、防火与疏散、使 用与维护等内容,更为全面系统;后者则突出建筑设计。 4)编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编制方法新颖;后者则 采用传统的工程建设技术(设计)标准的编制方法。 5)关注点不同:前者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后者更关注实用、经济。 《住宅建筑规范》提出的主要新要求概括如下: (1)外部环境方面。 4.1.2条规定,将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也列入强制性内容,应引起注意。此 外,住宅面向>9m宽的道路时,不允许有出入口。 4.3.1条规定,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5.2条规定,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问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建筑方面。 5.1.5条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6层及 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05m; 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 低于1. 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条文 说明中明确指出"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元意识攀登的可踏 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