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国外比较通行的仍是以业主、建筑师、承包商等三边关系为基础的常规建设程序(图1-1);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出现了一些非常规的建设程序,如“快轨建造法”(图1-2)及“设计营造法”(图1-3)等。
在国外的建设程序中,建筑师是设计的总负责人,与业主签订设计协议,并负责协调各专业(结构、设备、绿化、估算等)的设计,还代表业主办理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工作。专业设计师由建筑师聘用,或由业主征得建筑师同意后直接聘用。施工图文件的内容包括:说明,场地(含公用设施图),建筑平、立、剖,内外详图,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及其他设施专业图等。施工图要满足如下要求:
(l)与设计意图一致;
(2)结构的整体性;
(3)安全性;
(4)耐久性;
(5)符合规范;
(6)正确的施工顺序;
(7)正确的加工安装;
(8)适当允许误差;
(9)经济性;
(10)材料可供性;
(11)建筑物有位移可能;
(12)符合工业标准;
(13)防潮及防气候影响;
(14)保温隔热;
(15)其他声、光等对建筑的损害共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