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
(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酬}说明等)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②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③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②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③ 工程概算书。
注: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可附在说明书中,或附在设计图纸中,或单独成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见表 3-1。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满足: ① 设计文件的比选和确定; ②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③ 土地征用; ④ 基建投资的控制; ⑤ 施工设计的编制; ⑥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⑦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具体要求为: ① 进一步完善、落实初步设计要求; ② 由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组成; ③ 图纸绘制正确、完整,避免错、漏; ④ 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 ⑤ 满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与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满足: ① 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 ② 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 ③ 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 ④ 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
四、设计文件修改的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要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