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熟悉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依据、程序、质量和深度要求及修改设计文件等方面的规定
一、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一)件编制的原则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五条)。
(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 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二、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程序和质量要求
(一)设计文件编制的程序
为了有秩序、有步骤地开展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指定,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计划任务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必须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地址的选择、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有些重点项目,如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矿山、大型工厂、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在计划任务书未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
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厂址选择报告,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更不能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二)设计文件编制质量要求
依据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