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实施注意事项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 45 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 30 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 20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四)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