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建筑师执业与继续教育规定
依据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规定内容如下。
1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二条)
2 .注册建筑师与建筑设计单位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一条)此条款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 房屋建筑设计;
◆ 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1999年1月1日后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