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注册资格的延续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 30 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