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中增加的运营和养护条款,要求承包商在特定的运营期间内负责日常养护,对可能出现的维修工作,也要随叫随到,承担相关工程。与延长缺陷责任期不同的是,合同中通常有一个包干使用的养护费用,在运营期间按比例分阶段向承包商支付,或者从诸如过路费等收费中给承包商安排一定的费用。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些项目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灾害,或者道路的使用负荷超过了合同预期,从而造成养护维修的工作量和成本大幅度提高。原则上,因业主在《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中考虑不周所引起的额外养护维修成本,应该由业主承担。所以,在编制DBO 合同的《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时,就要格外仔细和全面。 如果承包商作为出资人之一,参与了项目的投资,那么DBO合同的性质就与BOT、BOOT或DBOT等商业融资项目类似,承包商作为投资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预期的项目收入挂钩,这时的运营时间可能长达20年或更长,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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