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密度及容量控制 (一)用地面积 是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m2)。有时也用亩(1hm2=15亩=10000m2)表示。 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 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规模 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亦称建筑覆盖率或建蔽率。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建筑密度表达了基地内建筑直接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各类建筑基地面积的总和/场地用地面积×100% 式中,建筑基地面积是指建筑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的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密度表明了场地内土地被建筑占用的比例,即建筑物的密集程度。从而反映了土 地的使用效率。建筑密度越高,场地的室外空间越少,可用于室外活动和绿化的土地越少;可见,建筑密度也间接反映了场地内开放空间的比例,并与场地环境质量相关。 建筑密度过低,则场地内土地的使用很不经济,甚至造成土地浪费,影响场地建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过高的建筑密度又会引起场地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还会影响建设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可见,场地的建筑密度应有一个合理的取值,它受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层数与形式、场地的位置与地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一般对场地的最高建筑密度作出明确限定,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三)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等占用的土地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与建筑密度这一概念相类似,建筑系数指标也适用于描述场地内土地的直接使用状况:但主要应用王工业企业场地设计中,并侧重于场地使用经济性的考核。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的规定,上式中各项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2)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按外墙皮尺寸计算;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当设有防火堤时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来计算。 (3)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最多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5)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四)场地利用系数 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内直接使用的土地(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露天设备用地、霹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铁路用地、道路和广场用地、工程管线用地等)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由于属于工业企业的用地概念,在此不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