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控制 (一)基地道路出入口方位 (1)基地应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每个基地应设1—2个出入口。 (2)在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和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通常会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3)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做到人车分流,将人行入口和机动车分别设置。 (二)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连接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交通控制 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内至少有两条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人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四)停车空间 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其停车泊位数量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道路建设 基地内外道路的位置、宽度断面形式、标高等,均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