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了解设计业务招标投标、承包发包及签订设计合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
一、设计招投标及承发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0 年 10 月 18 日发布实施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该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的精神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凡符合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其中,与建筑师相关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招标方式选择
( 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五条)
( 2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三条)
( 3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 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六条)
(二)关于招标行政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巧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巧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5 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知应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七条)
(三)招标实施注意事项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 45 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 30 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 20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四)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