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证书与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 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条)
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二条)
二、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建筑师的权利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注册建筑师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有以下权利:
◆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国家规定的一定面积、跨度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的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七条)
(二)注册建筑师的义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保证建设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