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注册资格的延续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 30 日内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 30 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条)
(三)注册建筑师执业与继续教育规定
依据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规定内容如下。
1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 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二条)
2 .注册建筑师与建筑设计单位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一条)此条款所称建筑设计是指:
◆ 房屋建筑设计;
◆ 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册建筑师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1999年1月1日后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