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定
依据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注册规定内容如下。
1 .注册资格的获取
◆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一条)
◆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五条)中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有注册建筑师资格,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