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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筑师辅导资料: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讲义58

www.zige365.com 2010-10-28 17:27:5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 1 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包含的内容有: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分则则由各类共计 15 类合同组成,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现将合同法中与建筑师相关的内容摘列如下:
  (一)一般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二)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规定
  1 .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一条)
  2 关于分包与转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二条)
  3 .关于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制定。该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其中与建筑师相关的内容如下: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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