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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城市规划考试辅导-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www.zige365.com 2009-7-15 7:59:06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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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遵守并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4)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5)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
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草案公告三十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前期研究
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
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三十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成果审批及公布
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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