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3.1.1 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洗涑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3.1.2 宿舍多数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3.1.3 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3.1.4 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每室居住2人,人均居住面积6m2;乙类每室居住3—4人,人均居住面积4m2;丙类每室居住6—8人,双层床,人均居住面积3-2.6m2。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割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3.2.2 居室床位布置的最小间距: (1)两个单床长边之间 0.50m; (2)两床床头之间 0.10rn; (3)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 1.10m。 3.2.3 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0.45m3;炎热地区不宜小于0.35m3。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3,3.1 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3.3.2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以下规定: 男厕所:大便器10人以下设1个,超过10人时,每20人或不足20人增设1个; 小便器或槽位每20人或不足20人设1个。 女厕所:大便器8人以下设1个,超过15人时,每15人或不足15人增设一个; 妇女卫生间50人设1个隔间,每增加100人再增设1个。 (男、女)盥洗室:洗脸盆或盥洗槽龙头8人以下设1个,超过8人时,每12人或不足12人增设1个。 3.3.3 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3.3.4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3.3.5 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3.3.8 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8m2。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 3.3.9 宿舍内设隔离室时,按100人设一个床位计算,隔离室应设专用厕所和单独出入口。 3.4.1 居室的层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高于2.8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高于3.30m。 3.4.2 居室的净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2.5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m。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