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筑师考试考前辅导:低层建筑防火规范知识总结(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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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10.2.10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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