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筑师考试考前辅导:低层建筑防火规范知识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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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8.1.2条 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8.1.3条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①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②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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