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来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土地使用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出让权。
(四)拆迁安置
2001年 国务院以国务院第305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五)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开工证的手续。
(六)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准备,平整场地、实现水通、电通、路通的“三通一平”。把自然状态的土地变成可供建设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筑用地。
(七)施工招标、投标
(八)申领开工证,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建筑法第7条规定申领开工证应由业主向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办理。建设部1999年12月1日发布71号令。其中第二条规定: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申领开工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可不领)。
申领开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定好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带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大型工程有保证施工三个月需要的施工图即可开工(97建设部352号文);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资金已落实。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内资金、开发单位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利用外资。在开发项目的资金总额中自有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 30%;已收购楼款,在商品房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设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购房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50%时,可再收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证明、保函或担保;
·国家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已委托了监理;
·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规定:开工证的有效期是3个月,过期作废,可以延期两次,每次3个月。
(十)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994年l1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足土地使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资金达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交付日期。
一个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顾客公开出示下列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法第31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法9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法第32条)
·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法第7条)
·商品房销售(或外销)许可证(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十一)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开发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开发成果转入流通和实用阶段的标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993年11月12日建设部建法字814号文《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除单体验收外还要进行小区综合验收,即验收规划是否落实、配套设施是否建完、拆迁是否落实、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等项内容。
2000年4月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