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水管道敷设要求
(1)排水管道一般应地下埋设或地面上楼板下明装,如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在 管槽、吊顶、地下管沟和管道井内暗装。
(2)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和变配电间内。
(4)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 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风道和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 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特 殊情况下应与有关专业协商处理。
(6)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设置防水套管,穿承重墙或基 础处应预留孔洞,上部净空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且不小于0.15m。
(7)排水立管应设在靠近最脏、杂质最多的排水点;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 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8)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设置检查口、清 扫口。检查口、清扫口的设置位置:
1)立管上检查口间距不宜大于l0m,但在建筑物的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 上建筑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当立管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上部应设检查口;
2)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清扫口;
(1)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排水系统。
(2)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
3)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3)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洗车台冲洗水;
3)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水温超过40°c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4)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在缺水或严重缺水地区,宜设置雨水贮存池。
6.通气管布设要求
(1)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注:当无条件设置伸顶通气管时,可设置不通气立管。
(2)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通气管:
1)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超过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 大排水能力时,应设专用通气立管。
2)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 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3)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设有器具通气管。
(4)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5)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 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6)伸顶通气管不允许或不可能单独伸出屋面时,可设置汇合通气管。
(7)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8)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吸气阀替代通气管。
(9)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 或网罩。(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2)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 一侧。
3)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并应根据防雷要求考虑防 雷装置。
4)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的下面。